
工伤预防·微课堂①
【开栏语】
工伤预防,是安全生产的基石,是对劳动者最深情的守护。
为深入普及工伤保险政策法规,切实提升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工伤预防意识与风险防范能力,从源头减少工伤事故与职业危害,有力保障职工工伤保险权益,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长江日报共同推出《工伤预防·微课堂》专栏。
本栏目将持续传递工伤保险政策,普及工伤预防知识,推动工伤保险与预防理念深入人心。我们期盼,通过扎实有效的预防举措,与社会各界携手,筑牢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双重防线,为武汉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更加安全、稳定的发展环境。
1.工伤认定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至十六条分别对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视同工伤的情形和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①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②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③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④ 患职业病的;
⑤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⑥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①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②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③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①项、第②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③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职工符合前述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① 故意犯罪的;
② 醉酒或者吸毒的;
③ 自残或者自杀的。
2.工伤认定的主要流程
工伤认定的流程可以总结为:发生工伤、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备齐申请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作出工伤认定5个环节,具体如下:
(1)发生工伤。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2)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备齐申请材料。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 工伤认定申请表。
②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③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申请材料完整,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5)作出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